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仲介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8號上訴人 吳韋聖
吳柏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8號請求返還仲介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