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27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董易廷
董家陳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董易廷於民國96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董家
榮、陳嘉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7萬4,020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4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董易廷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6萬7,83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 董家榮 、陳嘉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92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嘉慧、董│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2│││67,832元│易廷、董家│4月14日起││││││榮││││└──┴────┴─────┴──────┴──────┴───────┘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嘉慧、董│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832元│易廷、董家│5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榮│││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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