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臺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5,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