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裕誠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未經許可,不得製造或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槍砲、彈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及第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查扣之:㈠制式散彈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散彈槍
子彈73顆(其中5顆已試射)及仿貝瑞塔廠93F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均係屬具殺傷力之槍砲、子彈,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9年2月18日刑鑑字第20100號、89年3月13日刑鑑字第30054號鑑驗通知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佐;㈡制式92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點
二二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13顆(其中6顆已試射),均係屬具殺傷力之槍砲、子彈,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9年3月14日刑鑑字第30446號鑑驗通知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佐;㈢制式90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3顆
(3顆均已試射),均係屬具殺傷力之槍砲、子彈,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9年3月30日刑鑑字第39635號鑑驗通知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佐;上開扣案物品均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管之槍砲、子彈,且被告持有上開違禁物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偵字第3783號、第3973號、第4254號提起公訴,均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49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89年10月17日確定在案。則聲請人聲請將扣案上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銘仁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制式散彈槍(槍枝管制編號│1支││││:0000000000號)│││├──┼────────────┼──┼───────┤│2│散彈槍子彈│68顆│扣案73顆(其中│││││5顆已試射)│├──┼────────────┼──┼───────┤│3│仿貝瑞塔廠93F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95號)│││├──┼────────────┼──┼───────┤│4│制式92手槍(槍枝管制編號│1支││││:0000000000號)│││├──┼────────────┼──┼───────┤│5│制式點二二手槍(槍枝管制│1支││││編號:0000000000號)│││├──┼────────────┼──┼───────┤│6│子彈│7顆│扣案13顆(其中│││││6顆已試射)│├──┼────────────┼──┼───────┤│7│制式90手槍(槍枝管制編號│1支││││:0000000000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