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39號上訴人 彭定偉
易麗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陳慶合 律師視同上訴人 易羣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慶昌 複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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