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勞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上字第26號上訴人 徐儷今 上列上訴人與其祥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前經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惟其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