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撤緩毒偵字第八號及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四七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驗餘淨重○.一九公克)、一包(驗餘淨重○.一三公克)、八包(驗餘淨重一.一六公克)及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一個(驗餘淨重○.二四六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單獨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三紙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核屬違禁物。且被告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八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四七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件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附表:
┌──┬──────────────────────┐│編號│查獲毒品│├──┼──────────────────────┤│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零點壹玖公克)│├──┼──────────────────────┤│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貳肆│││陸公克)│├──┼──────────────────────┤│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參公克)│├──┼──────────────────────┤│四│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合計淨重壹點壹陸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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