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他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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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他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他字第13號原告 林秀容 被告 楊林秀貞
楊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99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准許,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下列事件,除有第406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⑴…⑽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403條第1項第10款及第4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曾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嗣該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09號受理,原告則於調解程序中以書狀撤回其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其應徵收之調解聲請費為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規定,則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為667元(計算式:2,000元×1/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