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16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湯文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湯文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湯文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正確之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