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
原告A000000000001(年籍詳卷)
原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A000000000001A(年籍詳卷)
A000000000001B(年籍詳卷)
被告A04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2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
法官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