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

原告A000000000001(年籍詳卷)

原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A000000000001A(年籍詳卷)

A000000000001B(年籍詳卷)

被告A04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2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

法官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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