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1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   告  傅鏵涓傅素芬
被   告  王宥金
訴訟代理人  王寀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家汝
註:因被告傅鏵涓即傅素芬另有居所,前未曾送達通知,故連同
起訴狀繕本併送居所後再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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