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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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9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本及正本製作日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7年10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上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