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申請延長,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⒈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聲請人稱需扶養配偶 胡玉環 、子女 陳柏志陳柏豪 ,請提出:
⑴請釋明聲請人與配偶就家計及扶養費之分擔比例。
⑵受扶養親屬:配偶胡玉環、子女陳柏志、陳柏豪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⑶並請釋明聲請人之配偶目前就業情況、收入為何?⒊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
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所陳報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係抄錄自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本院所需資料不盡相符,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並請聲請人釋明目前就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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