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79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葉明松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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