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7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71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光進書記官林雅貞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九十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一年,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期滿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繼於九十六年四月間因施用第一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訴字第六八五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二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詎甲○○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六年九月三日某時許,在南投縣○○鎮○○里○○路○○巷○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六年九月三日十六時五十分許,為警在南投縣南投市○○路○○○巷口查獲,且其尿液經警採集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發覺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林雅貞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