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7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7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7093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劉源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陳全發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臺北○○
○○○○○○○)洪邦晏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規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居所係在臺北市中山區、基隆市,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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