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4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47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貸款契約書、放款資料查詢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
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