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怡政 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力達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李橋生 是否為債權人?如李橋生僅為怡政工程行之代表人,聲請狀上李橋生應加註「法定代理人」字樣。
二、陳明 郭琦玟 是否為債務人?如欲對郭琦玟個人請求,請陳明對郭琦玟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如郭琦玟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郭琦玟應加註「法定代理人」字樣。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年2月1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