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人民團體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 盧孟聖 被告嘉義市政府代表人 涂醒哲
參加人嘉義市體育運動總會代表人 晉茂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人民團體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嘉義市體育運動總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代表人 蔡協成 等人於民國104年3月4日向被告申請籌組「嘉義市體育運動總會」,經被告以104年3月25日府社行字第1041604696號函同意,並以同年7月10日府社行字第1041611301號函核發立案證書在案,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嘉義市體育運動總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