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司字第12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展期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詳細說明稅務查核尚未完成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