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360號附帶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附帶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甲○○對於民國96年10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20號第一審判決,嗣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丙○○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原審就被上訴人丙○○請求上訴人甲○○返還另2紙票面金額各新台幣3萬元之本票部分,判決被上訴人敗訴,此部分未據被上訴人上訴,惟其於甲○○上訴之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民國97年1月28日另具狀請求返還該2紙本票,其性質應屬附帶上訴。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之規定,附帶上訴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本件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