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0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071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萬參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肆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