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8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6年度易字第527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度毒偵字第54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輕云云,查被告施用一次安非他命,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十月,並無輕縱情事,是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