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13號原告恆隆電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正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7,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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