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 林沛岑 上列原告提起之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狀內僅記載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之事實,並未明確表明本件起訴之請求權基礎,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㈡、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提出所請求返還之房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房屋稅核定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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