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7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明欣 等四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陳銀炳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陳銀炳之繼承系統表本。
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逕向被繼承人陳銀炳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確認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並提出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