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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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益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出生日期應更正為「68年2月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出生日期應更正為「68年2月1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