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趙石根
柳如倩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被告佺宏餐飲設備商行即 陳啟富
周宗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6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黃玉婷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