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停字第3號聲請人 周繼志 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姚雨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4年7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其聲請停止執行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