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548號債權人 吳旻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仟峻企業有限公司、 黃雅瑜 、 徐常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黃雅「」)。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