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7號上訴人 白彝維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柯武 (所長)上列上訴人白彝維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