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嘉華具保人王懷興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執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懷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周嘉華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案件,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王懷興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而遭通緝亦尚未緝獲,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件在卷足稽。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上午10時0分時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且經具保人之受僱人收受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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