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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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2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雅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雅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雅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於民國
107年8月27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92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於107年9月18日確定;又因犯如附表編號3至8、13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轉讓禁藥罪、如附表編號10、14、16至19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11、12、15所示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經高雄地院於108年5月16日,以
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3至19所示之刑,並於108年8月6日確定;另因犯如附表編號
20、21所示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8年10月8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75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20、21所示之刑,並於108年10月29日確定等情,有前述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又如附表編號1、21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附表編號2至20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本件是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此有受刑人於109年7月28日簽署之聲請書可為憑據,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的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的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綜上,本院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的法院,故聲請意旨於法有據,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其中前二罪之性質相同,且均具有成癮性的特質,本質上有反覆再犯之高度可能,但犯罪造成的危害並不隨施用次數等量擴增,再審酌後四者的罪質相近,暨考量受刑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禁藥、轉讓第一級毒品之對象、次數、總不法所得,以及其各次犯行的犯罪時間差距、相關犯行先前定執行刑之結果等一切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表:
┌──┬────┬─────┬──────┬──────┬────┬────┬────┐│編號│罪名│犯罪日期│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備註│├──┼────┼─────┼──────┼──────┼────┼────┼────┤│1│施用第二│107年1月│有期徒刑5月│高雄地院107│107年8│107年9││││級毒品罪│27日│,如易科罰金│年度審訴字第│月27日│月18日││││││,以新臺幣│925號││││││││1,000元折算│││││││││1日│││││├──┼────┼─────┼──────┼──────┼────┼────┼────┤│2│施用第一│107年1月│有期徒刑8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28日││││││├──┼────┼─────┼──────┼──────┼────┼────┼────┤│3│販賣第二│107年6月│有期徒刑3年│高雄地院108│108年5│108年8│編號3至│││級毒品罪│21日│10月│年度原訴字第│月16日│月6日│19所示之││││││1號│││17罪,曾│├──┼────┼─────┼──────┼──────┼────┼────┤定應執行││4│販賣第二│107年6月│有期徒刑4年│同上│同上│同上│刑為有期│││級毒品罪│25日│││││徒刑9年│├──┼────┼─────┼──────┼──────┼────┼────┤││5│販賣第二│107年7月│有期徒刑4年│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6日││││││├──┼────┼─────┼──────┼──────┼────┼────┤││6│販賣第二│107年7月│有期徒刑4年│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15日││││││├──┼────┼─────┼──────┼──────┼────┼────┤││7│販賣第二│107年7月│有期徒刑4年│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20日││││││├──┼────┼─────┼──────┼──────┼────┼────┤││8│販賣第二│107年7月│有期徒刑3年│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27日│10月│││││├──┼────┼─────┼──────┼──────┼────┼────┤││9│轉讓禁藥│107年7月│有期徒刑7月│同上│同上│同上││││罪│14日││││││├──┼────┼─────┼──────┼──────┼────┼────┤││10│販賣第一│107年7月│有期徒刑7年│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15日│8月│││││├──┼────┼─────┼──────┼──────┼────┼────┤││11│轉讓第一│107年8月│有期徒刑8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1日││││││├──┼────┼─────┼──────┼──────┼────┼────┤││12│轉讓第一│107年8月│有期徒刑9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3日││││││├──┼────┼─────┼──────┼──────┼────┼────┤││13│販賣第二│107年8月│有期徒刑3年│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3日│8月│││││├──┼────┼─────┼──────┼──────┼────┼────┤││14│販賣第一│107年7月│有期徒刑7年│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10日│8月│││││├──┼────┼─────┼──────┼──────┼────┼────┤││15│轉讓第一│107年7月│有期徒刑9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12日││││││├──┼────┼─────┼──────┼──────┼────┼────┤││16│販賣第一│107年7月│有期徒刑7年│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12日│10月│││││├──┼────┼─────┼──────┼──────┼────┼────┤││17│販賣第一│107年7月│有期徒刑7年│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15日│10月│││││├──┼────┼─────┼──────┼──────┼────┼────┤││18│販賣第一│107年7月│有期徒刑7年│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24日│8月│││││├──┼────┼─────┼──────┼──────┼────┼────┤││19│販賣第一│107年5月│有期徒刑7年│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2日│8月│││││├──┼────┼─────┼──────┼──────┼────┼────┼────┤│20│施用第一│107年8月│有期徒刑10月│本院108年度│108年10│108年10││││級毒品罪│5日││審訴字第759│月8日│月29日│││││││號││││├──┼────┼─────┼──────┼──────┼────┼────┼────┤│21│施用第二│107年8月│有期徒刑6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罪│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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