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勞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上字第72號上訴人 呂建勳
呂晶鈴 吳美麗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被上訴人 林明毅 住○○市○里區○○路0段00號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被上訴人 陳約拿 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 律師被上訴人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
(原名:金維群資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揚名 被上訴人 林志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袁雪華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