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坤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89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坤村違反性侵害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