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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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原告 周良圜 訴訟代理人 王文範 律師
邱淑卿 律師被告 王福村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48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石千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