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蕭均年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PARAMOUNTCENTRUYINTERNATIONALLIMITED、 黃利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275,811元(其訴之聲明第
一、二項分別請求給付美金1,500,000元、1,369,086.64元,均以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5年12月13日之臺灣銀行公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比31.465元換算,計為新台幣90,275,811元,小數點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06,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05,9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