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許祐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243,773元,其中294,803元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損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0元;另13,948,970元則係職業災害之補償及損害賠償,核非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所定之「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之範疇,無暫免徵裁判費1/2之適用,應徵裁判費134,76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36,360元(計算式:1,600+134,760元=136,3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