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莊水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分別核定為: 吳炎墩 部分為新臺幣183,400元、 吳松村吳坤地 部分為新臺幣697,200元,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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