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林勉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起訴狀所附原證一地籍圖標示A部分、B部分面積各約略多少平方公尺?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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