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3號原告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茂文心會館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4,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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