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01號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甲○○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