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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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文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文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游文村前因竊盜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另因犯竊盜、毒品、贓物、偽造文書、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3月、5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4月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業於102年5月31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1紙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7月2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6月28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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