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08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大有限公司(GRANDVASTLIMITED)、王月勤、 陳世昌 、 陳怡君 、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各筆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期,一一列明之。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