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繼緯選任辯護人馬惠怡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042號、第14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繼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王繼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自民國110年5月26日起執行羈押3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法官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屬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足認被告已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於前案販賣毒品經判刑確定執行之假釋期間再為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0年8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健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