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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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告 郭雍勝 被告 劉建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0,
6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時,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0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1)及其上同段52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10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而不應扣除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320萬元,爰參以兩造於11
0年5月11日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系爭房地買賣價金為400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