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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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憲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憲暐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鄭憲暐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涉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曾有一次緝獲歸案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因重罪審理及判刑後不到庭或逃亡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將來之審判及執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執行羈押3月。
二、被告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33號、最高法院臺上字第2030號上訴駁回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0年6月10日雲檢文土100執助字第38
2號函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 爰類推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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