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66號聲請人 周育丞 相對人順興元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順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興元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順興元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台端 聲請對相對人順興元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惟該公司已撤銷公司登記在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應具狀載明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