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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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186號
原 告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進
代 理 人 楊俊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非晶液態金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4,8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9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