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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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186號
原   告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進
代 理 人  楊俊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非晶液態金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4,8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9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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