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暫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暫字第166號抗告人甲○○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6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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